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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学院彝语言文化学院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3日     作者:彝语言文化学院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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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岗位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岗位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 配合学院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审结。
第六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岗位和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岗位提起申诉;对处理岗位维持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提起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昌学院彝语言文化学院
2012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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