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2016年上半年汉语教师志愿者预报名的通知
2015-10-26 16:32 (阅读:)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16年上半年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的通知》(黔教办外【2015】159号),我校现全面启动2016年上半年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信息

2016年上半年面向孔子学院中方合作院校招募883名赴孔子学院(课堂)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1),面向全国各类学校招募1919名普通项目汉语教师志愿者(岗位信息表见附件2)。

二、报名对象

2016年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在职教师,退休教师。掌握赴任国语言、专业为汉语国际教育、具有教学经验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优先,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的退休教师优先。

三、报名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志愿从事汉语国际教育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协作精神,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三)掌握汉语、中华文化、当代中国国情和教学理论基本知识,具备熟练的外语沟通能力和较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汉语教学能力,具有中华才艺特长;

(四)普通话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赴亚非拉志愿者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四级425分或相当水平,赴欧美志愿者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六级425分或相当水平,或者熟练掌握赴任国语言;

(五)年龄在22-50周岁之间(退休教师除外);

(六)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之外,还需满足国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岗位信息表。孔子学院(课堂)岗位原则上由中方合作院校按照1:3比例推荐候选人。

四、网上报名时间

(一)2016年1—3月赴任的志愿者岗位须在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1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

(二)2016年4—6月赴任的志愿者岗位须在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

(三)2016年7—12月赴任的志愿者岗位预计在2016年3月上旬进行网上报名。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登录《汉语教师志愿者在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vct.hanban.org,注册新用户,填写报名信息,提交并生成PDF版中、英文《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汉语教师志愿者综合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将两个表格打印、经本人签字后,在线上传提交。

(二)提交材料请将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并盖章的个人申请书、签字版中、英文《申请表》、《审核表》和学历学位(大学四年级在读学生出具在读证明)、普通话、外语证书等材料复印件提交至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一式两份以及所有材料电子版),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一报送推荐公函及其他材料。

请申报2016年1-3月赴任岗位报名者于10月30日18:00前提交纸质材料;申报2016年4-6月赴任岗位报名者于11月15日18:00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六、选拔

经国家汉办审核通过的报名者确定为志愿者候选人,候选人须参加国家汉办统一组织的选拔考试,主要考察其专业知识、教学技能、跨文化交际能力、外语沟通能力和心理素质等。国家汉办将根据项目要求分期分批组织选拔考试,2016年1月至3月赴任的岗位候选人选拔考试预计在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进行,2016年4月至6月赴任的岗位候选人选拔考试预计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七、培训

国家汉办根据外方岗位需求和选拔考试成绩确定参加储备培训人员名单。储备培训将根据项目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录取

国家汉办将根据外方最终确认的岗位需求数量、选拔考试及培训综合考核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九、派出

志愿者派出时间根据各岗位具体要求确定,任期通常为一年,考核合格者可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派出前由学校与志愿者签署《汉语教师志愿者出国任教协议》。

十、待遇

志愿者的生活津贴、住宿、保险、国际旅费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国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2】3号),汉语教师志愿者在保留应届毕业生待遇、保留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和学籍、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优先录取、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和孔子学院专职教师优先录用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管理措施

参加培训并最终被录取的志愿者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须补缴培训费用,并永久取消其申请汉语教师志愿者资格。

十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大连路校区行政楼五楼中5-6

吴珊珊 0851-28609677

新蒲校区1号学生公寓2楼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

陈万瑜、李雪 0851-28642778

附件1:2016年上半年赴孔子学院(课堂)志愿者岗位信息表

附件2:2016年上半年普通志愿者项目岗位信息表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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