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医校办发〔2020〕41号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人才培养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珠海校区,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人才培养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2020年6月17日学校第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遵义医科大学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培养管理工作,造就一支适应现代大学管理制度、服务国家战略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及学校发展目标需求的高水平人才队伍,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为宗旨,以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分类指导、注重实效、节约经费、合同管理为原则。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开展和经费支持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优先选送培养重点学科、特色优势专业和急需岗位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培养的主要形式:短期进修培训、学历提升、博士后研究。
(一)短期进修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或者教学、科研团队到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短期培训、业务研修交流和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充分了解国内外学科发展最新动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高级研修者等专项项目,进一步提高其教学科研能力。短期培训还包括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基本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
(二)学历提升:学校积极鼓励职工以各种方式提高学历层次,包含脱产学习和非脱产学习。
(三)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从事学科研究的工作职务,一般是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
(四)境外培训:实施精英人才培养工程,学校积极鼓励国家公派、贵州省公派、学校公派以及个人自费等形式的出国(境)学习。通过中央专项经费、学校自筹经费和个人自费,选派优秀教学、科研、实验技术人员出国学习,拓宽教职工国际视野,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条 党务行政管理人员
采取“以工代训”“以会代训”“挂职锻炼”“扶贫支教”“党校培训班”“跟班学习”等各种形式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着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与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控制国外进修培训,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培训的,按有关申请及批准程序予以办理。
其余人员培养参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工勤技能人员
加大对工勤技能人员的上岗培训、职业道德培训、技能培训的扶持力度。鼓励工勤技能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得奖项的人员进行奖励。提高工勤技能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其余培训参照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培养与要求
第七条 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和研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第八条 参加短期进修培训的人员,应爱校爱岗,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在校连续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工作或科研工作任务且无教学事故和学术诚信问题,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
对已参加脱产培训(含出国)3个月以上1年以下者,应在学校服务1年以上;脱产培训1年以上者,应在学校服务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脱产培训。
第九条 学习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短期进修的人员,学习研修内容应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有具体明确的任务和目标要求。
(二)申请访问学者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校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且符合接收单位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申请报考研究生须取得所在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的同意,以便于工作安排。本科学历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可申请报考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的,必须取得学校同意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硕士研究生毕业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工作满1年后才能报考博士研究生;报考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
(四)申请报考研究生的专业要与教职工所从事专业基本一致,党政管理人员可放宽到相近或相关专业。教职工通过再教育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教职工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相符,仍坚持外出攻读学位的,必须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外出读书。
未与学校签订合同擅自离岗攻读研究生,按旷工处理,学校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
(一)部门安排计划:各二级部门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学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的人才队伍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酌情处理。
(二)教职工个人申请
1.凡外出进修学习和报考研究生的职工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2.教职工申请国内短期培训学习,需填写《遵义医科大学教师申请外出学习审批表》,经教研室和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交教师工作部审批并备案。申请国(境)外培训交流的教师,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作为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自筹经费出国攻读学位或开展科研合作,经教研室、院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申请交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由人事处提交学校讨论。
3.党政管理人员在外出学习之前提交个人申请,由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人事处和组织部汇总并提交学校讨论。
4.工勤技能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交人事处审核。
5.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学习,须严格执行《遵义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学习和自筹经费出国(境)学习的教职员工均须及时提交申请至人事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由人事处会同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讨论。
第十一条 审批
(一)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和国际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担任处级干部职务的教职工申请培训学习,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再按相关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事先未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同意,自己报名考上研究生的,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提出辞职,须与学校结清关系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章 培养经费与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短期培训
(一)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费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二)凡经学校批准外出短期进修学习的,培训费由学校全部承担,并报销往返车费和住宿费,不再享受差旅补贴;经学校“教师培训经费”外出进修培训的,根据当年教师培训经费报销办法的要求,报销相关费用。
(三)在职进修和培训期间(一年内)的工资待遇按在岗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历提升的相关待遇
(一)脱产攻读学位需要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才为其保留编制并签订培养协议。鉴于教职工脱产学习期间没有提供劳动义务的事实,不享有相应劳动权利,学校不再计发工资待遇,社保、职业年金及公积金个人和单位部分由职工自己支付。攻读博士学位的经济困难者,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允许每学期向学校借款2万元(每年3月、9月办理借款手续,总借款金额不超过12万元),获得博士毕业证和博士学位证返校上班半年后,按返校当年的博士引进政策兑现待遇。
脱产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可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任职资格的,待回校报到次月根据空岗情况予以聘任后享受相应待遇。
学校不接受脱产攻读学位的教职工在规定学制内回校工作。如学校有特殊需要要求回校工作的,必须在保证完成培养单位学习任务,不影响获得学位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教研室和院系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在规定学制外,已完成培养单位学习任务,在不影响获取学位的情况下,已获得毕业证书,需要承担岗位要求的教学工作任务或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可申请回校上班,从报到之日起按攻读学位前岗位享受在职职工待遇。
(二)在职攻读学位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其学习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待遇,学校不承担读书期间任何费用。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证书后可参与高层次人才业绩考核,考核合格后兑现相应待遇。
(三)教职工申请报考国(境)外或国内高校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按照自费留学对待。
教职工获得国(境)外高校授予的学位,必须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并严谨规范地提供在外学习期间学籍档案、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
申请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需要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才为其保留编制并签订培养协议,不再计发工资待遇。社保、职业年金及公积金因特殊原因需挂靠在学校的,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允许挂靠,个人和单位部分由职工自己支付。
第十五条 国(境)外学习
1.教职工通过国家有关单位,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科技部、卫健委等和贵州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公派出国(境)项目派出的学费、办理出国(境)手续费用及国内国际旅费等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报销;
2.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学费、办理出国(境)手续费用及国内国际往返一次所需旅费由学校承担,其它费用的报销由学校根据出国(境)实际任务情况决定。
3. 由外方邀请,教职工本人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做访问学者、短期进修,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获得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费用由教职工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所在部门或学科人才培养经费承担。未完成以上手续,所有费用由教职工个人自费承担或邀请方承担。
4.个人因私出国留学按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办理。
第六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签订培养协议
学校同意保留编制的攻读学位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职工本人签订培养协议书。
第十七条 培养内容、时间及形式的调整
教职工在培训期间,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调整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和职能部门同意,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按违反培训协议处理,并由本人偿还由学校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攻读研究生的时间要求
职工攻读学位,学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果培养单位招生简章对学制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培养单位要求执行;自就读开始,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学位。超过规定时间的须到人事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与培养人员的沟通联系
与培养人员的沟通联系工作由职能部门、培训教师所在院系(部门)和协议书担保人共同完成。
教职工本人在提交申请时应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告离校的时间和开始学习进修的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在培养学习期间教职工本人要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本人必须每学期向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书面材料汇报一次,再由院系(部门)报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学校及时掌握职工外出培训和学习期间的情况。培训时间不超过半年的,培训或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汇报交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报相关职能部门。本人不提交学习情况汇报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培训费用;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学习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
参加非脱产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成绩确定。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参加短期培训的教职工培训期满即返校报到,教职工参加国内1年以上的培训或境外1个月以上的培训,必须在培训期满5个工作日内回校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习总结。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工资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
教职工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相关职能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限
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自取得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不低于8年,取得硕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不低于5年;参加短期培训的教职工,脱产培训6-12个月的,服务期不得少于1年,脱产培训12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不得少于2年;
服务期不满,因个人原因坚持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的,必须偿还学校的全部培养成本,并按相关培养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脱产学习培训,不在岗时间不计入人才服务期,职工原本服务期顺延。因另外参加培训学习而约定服务期的,新的服务期限则和原剩余服务期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攻读学位人员的待遇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工作的职工。学校编制在珠海校区和各直属附属医院工作的职工,取得学位后,按照工作关系享受相关待遇。珠海校区和各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遵医院办发〔2016〕07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按学校原有规定签订的培养协议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照培养协议办理,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实施。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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