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1-09-24 10:16 (阅读:)

遵义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年教育部令第32号)《贵州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黔教工发〔2012〕364号)的规定,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遵义医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指导。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行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采纳,对于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应积极组织实施;应认真处理教代会代表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监督。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创收分配原则和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五)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做出决策。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名额以学校(含珠海校区)教职工数为基数,为教职工总人数的10%。各直属附属医院作为附属单位,根据分配名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在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具有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身份(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再单独选举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奉献精神;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五)维护学校发展稳定大局,积极促进学校和谐发展,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纳入调入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在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部门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建立,在本部门内行使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二级教代会制度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前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退休教职工、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主委、二级工会主席等非教代会代表和学生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由17~2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职权。在遇有需经教代会讨论的事项,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可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召开执委会会议,或召集各代表团团长、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共同召开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会议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须有2/3以上执委会委员出席,表决须有执委会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设立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相关工作组或各代表团从正式代表中提名推荐,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个别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经主席团同意后,在代表大会上进行等额选举产生。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六条为便于代表交流和讨论,结合学校实际,教代会代表团均以多个二级工会(或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2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组织本团代表向所在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完成学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一)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二)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三)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工会,珠海校区工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由遵义医科大学党委批准,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校园1号路(新蒲校区)
          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大连路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珠海校区)

校办电话:0851-28609388  28642444(传真)   本科生招生:0851-28205801  28204791
研究生招生:0851-28643580  成教招生:0851-28609685

官方微信

版权所有?遵义医科大学  黔ICP备06003261号-2 贵公网安备52030002001152号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