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完善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的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由学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其基本原则是“集体讨论、校长决定”。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党政副职对正职负责。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行政工作。书记和校长要充分调动副职的积极性,副职要在正职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积极开展工作。
第五条 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加强党委自身及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队伍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压紧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制定学校干部工作规划,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制定培养措施。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构建完善“三全育人”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不断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切实做好防范和抵御校园宗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传承和弘扬“信念坚定、顾全大局、顽强拼搏、严谨治学、开拓创新”的遵医精神,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二级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支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无党派人士的积极作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推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
学校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议事范围
1.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武装部、关工委、档案工作、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2.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10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釆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3.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二级院系、教辅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各直属附属医院处级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处级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5.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6.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7.选举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撒销党委委员等。
8.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议事规则
1.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其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2.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3.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二级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党委办公室,涉及行政工作需要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副校长送校长审阅后提交。党委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审核后送党委书记审定;议题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最终确定。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如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无法到会,该相关议题可缓议。
4.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主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含电子版),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与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前一周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各党委委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5.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6.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7.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2.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3.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4.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5.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议事范围
1.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100万元以上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2.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50万以上100万以内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釆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1.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及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工会主席和师生代表列席。
(三)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2.校长办公会议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3.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各党政二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审核后报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如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无法到会,该相关议题可缓议。
4.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除通报情况外,一般要求书面材料(含电子版)。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文字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和作用,经过的程序,可行性论证结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复杂事项应准备两个以上方案及各种方案的利弊对比,必要时需列出资料提纲,注明汇报人及汇报所需时间。涉及重大经济决策的要有数据分析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报告上签字。议题须在会议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前一周发至参会人员处,以便充分讨论;校长办公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5.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6.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7.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校长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长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决定形成与贯彻
1.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2.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3.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4.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书记办公会
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提出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5.其他应该提交书记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书记办公会提交讨论与决策形成等其他事项参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四)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五)书记办公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六)书记办公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八)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书记办公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校长专题会
校长专题会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副校长主持研究相关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校长专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校长专题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问题;
3.研究提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4.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5.交流分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6.其他需要提交校长专题会讨论的事项。
(二)校长专题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学校班子相关同志参加。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校长专题会提交讨论与决策形成等其他事项参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三)校长专题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四)校长专题会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五)校长专题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六)校长专题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七)校长专题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八)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五章 重大问题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必须由校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经教代会审议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对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会议形式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决策。
第十五条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凡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召开党委会,根据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被确定为会议议题的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委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有重大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三)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四)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五)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足彩比分,足彩竞彩网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每年要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遵义医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遵医党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抄 送:珠海校区,各直属附属医院,各院系、各部门。
遵义医科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