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24 10:20 (阅读:)

遵义医科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遵义医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由学校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

第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评审方法

根据学校每年2次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安排,研究生院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答辩前论文评审工作。

(二)评审程序

1.各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在申请学位答辩前2个月报送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名单。

2.评审的学位论文需先将学校、导师及个人的有关信息内容删除后,再提交到各研究生管理部门。

3.各研究生管理部门将学位论文汇总后统一交研究生院培养科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匿名评审。

4.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研究生院需将论文评审结果通知到各研究生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评审方法与程序

(一)评审方法

1.各研究生管理部门在学位论文答辩后的评审比例为100%。

2.研究生院着重抽检盲审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评审比例不低于30%。

(二)评审程序

1.所有研究生在通过论文答辩后,应认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这一必需环节,即根据学位论文评审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完善,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后评审。

2.各研究生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上报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研究生院将评审结果上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论文评审人资格及评审结果

(一)评审人资格

评审人应为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校内外相同或相近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二)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结果

参照贵州省学位办制定的《贵州省学术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和《贵州省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价指标》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修改后重新评审、不同意答辩四种。评审人按照指标体系逐项评价,并给出相应评分,同时写出评审及修改意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三)学位论文答辩后评审结果

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评审人按照指标体系逐项评价,同时写出评审意见及评分,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结果的处理意见

(一)两位专家评审结果全部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者,若评审专家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评审意见,认真完善学位论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二)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另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审”者或两位专家评审结果均为“修改后重新评审”者,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送原审阅专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全部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的,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申请此次学位论文答辩。

(三)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另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需再追加一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追加评审后处理意见如下:

1.评审结果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评审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审”者,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专家进行复审,意见全部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不能进行此次学位论文答辩。

3.评审结果仍为“不同意答辩”者,不能申请此次学位论文答辩。论文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采取减少招生计划等方式进行处理。

(四)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审”,另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不同意答辩”者,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评审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重新送审两位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处理意见如下:

1.评审结果均为“修改后直接答辩”及以上者,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一位专家评审结果为“修改后重新评审”及以下者,不能申请此次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重新对论文进行完善和修改,于半年后再申请学位答辩。论文指导教师采取通报、减少招生指标等方式进行处理。

(五)两位专家评审结果全部为“不同意答辩”者,不能申请此次学位论文答辩。研究生需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重新对论文进行完善和修改,于一年后再申请学位答辩。对论文指导教师采取通报、停招等方式进行处理,对学位授权点采取减少招生计划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后评审结果的处理意见

各级研究生管理部门需将答辩后评审结果提交至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不合格”等级的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在半年或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决议,并将结果上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授予硕士学位后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意见

对于教育部、省学位办组织开展的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学校将予以及时通报。在评审中有“不合格”等级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校将采取减少“不合格”等级硕士学位论文的学位点招生计划直至取消该学位授权点;取消“不合格”等级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导师资格,被取消导师资格者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我校导师遴选;并撤销“不合格”等级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生的学位。

第九条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凡评审专家认为学位论文存在该办法所列作假情形且证据确凿的,经报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认定后,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其他

(一)凡不经过学位论文校内评审程序且自行组织答辩的,研究生院将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二)复审学位论文产生的费用由指导教师或学位点自行承担。

(三)对于不能按时通过学位论文评审者,不得向研究生院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且自动推迟答辩申请和学位授予。

(四)同等学力申硕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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