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学校科研实力。本着加强管理、有利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提高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处协助项目负责人规范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课题、横向科研课题和学校资金划拔的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开展的科研项目;学校资金划拔经费是指用事业经费资助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从事科研工作的经费及文件要求的各类项目配套费。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维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认定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学校制定的间接费有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使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对部分没有分为直接经费与间接经费的项目经费科研处按每类项目管理部门所规定的管理费额度进行管理费提取,最高可提取实际拨款5%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审批、报销管理程序
第四条 项目经费拨款到位后,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需要到科研处办理经费使用卡,该卡须注明课题起止时间(横向课题应凭合同办理,学校各类资金项目由科研处统一办理)。财务处对每个项目设立明细帐进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管理参照学校现行的《科研经费报销OA审核流程与说明(试行)》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需购置设备的,如采购总金额小于或等于5万元的设备,由课题组组织3人(含)以上的询价小组自行采购、验收把关;采购总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设备,由课题组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交设备处实施采购。采购总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的设备,达到论证金额范围的,由课题组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范围、论证目的、论证内容等详见“遵医院办发〔2019〕3号(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申购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论证通过后课题组报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设备处按程序采购。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七条 科研经费垫资购买1000元及以上行为,通过转账支付形式(个人网银、个人支付宝、个人微信等)付款的,需提供转账凭据作为报销依据;若无法提供转账凭据或直接用现金垫付购买的,需经办人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用科研课题经费报销差旅费,旅费的具体报销应按照《遵义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对于无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会议、学习以及野外考察等出差行为,报销旅费时应提供详细的出行说明,并提供真实、完整的出行相关票据;若出行票据不完整或票据遗失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相应费用;使用课题经费报销学生旅费时,学生可以享受伙食补助(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内,由课题负责人具体设定额度,学生的科研课题经费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凭票据在交通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行为应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工作需要选择自驾车出行的,报销旅费时需提供出行里程证明资料、出行期间的工作日志、出行期间的过路费和油费票据,(以最短规划路程作为核算依据),按1元/公里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用核算的上限,按就低原则选择过路费、油费票据合计金额或公里数核算金额作为城市间交通费用的报销确定金额,且出行人不再享受每天每人80元出差交通补助。
第九条 借款凭证需有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经办人需是本校职工,如经办人是项目负责人本人,需由科研处负责人签审。
报销凭证的各种票据和报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符合合同书(任务书)的约定,报销时应有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和经办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出差期间,可委托课题组指定人员、或科研处负责人、或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或校长签字审批。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交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查。
第十条 领取科研劳务报酬按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原则上使用银行卡转账,禁止现金支付。若需要现金支付的,劳务费领用人必须亲自签字,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严禁代签。劳务费的比例不能超过预算金额和有关劳务费领用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监督。项目经费检查组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的任务是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的目的是对在研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与协调,对经费的使用实施管理。以保证科研项目顺利进行,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对拒不接受科研处管理监督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和部门,科研处有权冻结其经费的使用,有权不为该部门、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组织鉴定和成果申报,有权不受理该部门和该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对被中止的科研项目,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适当的行政处理。
对完成研究内容的科研项目,仍然有科研经费结余的,其剩余经费按照各项目资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校级项目剩余经费可以用于下一个项目的启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和协作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研处根据情节严重,采取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冻结经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纵向项目和学校各类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参照遵义医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行。以往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涉及到的内容与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省、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