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毕业实习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使学生能较深入地了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促进学生毕业实习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科毕业实习工作实行校、院、实践教学基地三级管理模式。
第二条 教务处是毕业实习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在学校教学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制订实习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与相关院系共同商定实习起止时间、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学生的专业、人数、住宿等计划,并下达实习计划;
(三)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审核、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沟通交流,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检查;
(四)负责毕业实习经费的管理;
(五)负责毕业实习成绩的管理。
第三条 各院系应积极配合教务处,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紧密围绕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规划,选择和配置实践教学基地,并组织实施教学计划,其职责包括: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习大纲、实习教学计划等,拟定毕业实习工作方案和教学交流、教学检查计划。
(二)在学生进入实习前开展实习动员和岗前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毕业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
2.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职业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教育;
4.各专业实习工作的基本要求与规范;
5.如何正确处理毕业实习与就业、考研的关系。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实习生工作学习情况,及时处理和协调学生实习、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
(四)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实习及考勤情况,根据教学交流和教学检查计划开展教学活动,并总结实习经验,反馈实习效果,提高实习质量。
(五)各专业实习结束后,院系汇总并审核学生实习考核手册中评定的实习成绩。报教务处实习管理科核实后,院系须指派专人将实习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负责实习生的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有完善的教学管理体系,有单位领导分管,并设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二)根据学校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及实习大纲要求,拟定具体实习方案;
(三)遴选和培训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相应资质的教师担任实习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熟悉毕业实习大纲要求,有针对性地向实习生教授基本理论和专业技能。带教老师不得对学生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四)实习科室应严格执行实习大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完成各项实习计划,培养实习生独立工作能力,并按照学校各专业实习考核办法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实习的具体实施工作,作好实习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了解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及时处理实习生管理相关事务;
(五)定期检查学生实习任务完成情况,了解实习生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重大问题、事件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和相关院系汇报。
第二章 医学类专业实习生实习要求
第五条 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影像技术、法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助产学、儿科学、精神医学、康复治疗学、药学、药剂学、临床药学等专业。
第六条 毕业实习工作依据各专业毕业实习大纲和行业准入标准相关要求进行。
第七条 实习生在临床实习期间,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每个病区(病房)负责6~8张病床的诊疗工作,并服从带教老师管理。
第八条 新病人入院后,实习生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并在医院规定时间内写好完整病历及诊断处理意见,急诊病人的病历应及时完成。病历书写要求内容完整、准确,重点突出,条理分明,文字通顺,字迹清楚、整洁。在每一轮转科室实习期间至少书写3份完整病历交上级医师批改。病历书写不合格者,须继续书写完整病历直至上级带教医师认可为止。
第九条 实习生在检查病人时,态度应严肃认真。男实习生检查女病人和妇产科病人时,必须有第三者(医生、病人家属等)在场。
第十条 实习生每天上午必须随同上级医师查房。在查房时应主动报告自己分管的新病人的病史、体检及化验结果,提出诊断意见与治疗计划,并报告病人的病情变化和进一步诊疗的意见。查房后应及时记录上级医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实习生要深入病房,关心病人,及时了解病情变化、病人饮食和思想状况以及护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当发现患者有特殊病情变化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并请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实习生每天下午或傍晚必须随同临床带教老师或自行巡视病房,了解病人病情,及时做好病程记录。
第十三条 实习生的所有诊疗技术操作都必须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实习生开医嘱、处方、各种化验单、特检申请单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名后方有效,无权决定会诊、转科和签发任何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 实习生不得随意对病人及其家属解释病情,对预后不良的病人,不得向病人和家属透露,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实习生必须在转科前写好自己所管理病人的小结(包括主要病史、体检、化验结果、治疗过程及效果)。有特殊情况时,应向接班者作书面或口头交代。接班实习医生应及时写好接班记录。
第十七条 实习生遇急重症病人,必须尽力参与抢救,直到病情好转或确已死亡,经上级医师同意后方准离去。
第十八条 病人出院或死亡之后,实习生应会同上级医师填写记录。对死亡病例,应详细记录临死情况。
第十九条 实习生必须注意医疗安全与质量,在毕业实习过程中不仅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学习医事法律法规知识,尽量在临床实习中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应及时向实习科室和医务管理部门反映,并认真检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需按程序办理相关请销假手续,并依照社保局相关规定,在出院后持证明材料,到学校预防保健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上午,实习生必须进病房观察自己所管的病人,处理日常医疗工作,事毕向值班医生交代清楚,然后方可休息。值夜班及假日值班,应按实践教学基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其他类别专业实习生实习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我校其他类别专业包括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英语、英语(教育)、翻译、商务英语、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医学信息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物联网工程、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食品质量与安全等专业。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应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计划,认真完成实习任务,努力达到教学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实习单位带教老师的指导下,了解实习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操作程序,在实践中应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对所实习的岗位工作进行全面的掌握。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的材料收集或论文写作。在材料收集中应注意对所在实习单位的资料的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将所在实习单位的资料带走。在毕业论文中不得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或学术成果。
第二十六条 参加实习单位的有关工作,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
第四章 实习生请假与销假
第二十七条 实习生遇以下事项,可提出请假申请并依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事假。实习生因病、事需请假的,根据《遵义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二)婚育假。学生实习期间需请婚假、产假、陪产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执行。请假人须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按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
(三)参加各类竞赛。学生实习期间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活动、竞赛的,须提供活动组织部门及院系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实习管理科统一请假,教务处批准后通知相应部门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请假程序。实习生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实习生病事假申请表》,由年级办核实情况,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请假。
(二)请假备案。实习生请假,准假部门均需留存请假相关资料备案(病事假申请表、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等)。
(三)销假及续假。请假时间截止之日应持请假条到准假部门销假,续假参照请假相同程序办理,未按期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连续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科室批准;连续请假3至7天(含7天),由年级办核实并签字,院系领导同意并盖章,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准;连续请假7天以上,由年级办核实,院系领导签字盖章,所在科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实习管理科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准假后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方可离开实习单位。请假手续不全或事后补请假手续的,除特殊情况外均视为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如发现虚报请假事实者,按旷课处理,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五章 实习成绩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的成绩评定和思想品德评定,由所在实习科室集体评定,成绩以百分制记录。实习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更改成绩,且无教研室主任或教学秘书以及带教老师签章的,视为成绩无效,教务处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有请假或缺旷的,实习成绩按以下原则评定:
(一)实习生无故旷课3天以下(含3天),由科室上报医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该科室实习成绩不得高于75分;无故旷课3天以上(不含3天)7天以内(含7天),由医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进行处理,该科室实习成绩不得高于70分;无故旷课7天(不含7天)以上,由医院实习教学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进行处理,该科室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二)实习生的病事假,带教老师应详细登记,轮转前提供给科室负责人评分时参考。请病事假连续或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7天以内(含7天),该科成绩最高为80分;病事假连续或累计7天以上(不含7天)14天以内(含14天),该科成绩最高不超过65分;超过14天(不含14天)者,该科室不予评定实习成绩,待实习结束后教务处统一安排补实习后方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六章 奖励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各实践教学基地的学生管理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实践教学基地或学校参加校级以上竞赛获奖的学生,应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形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给予实习成绩加分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 对应征入伍的学生,非医学类专业,完成专业课程学习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服役期间算实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犯有下列错误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实习生因请假手续不全或无故脱离实习岗位以旷课论处的;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三次者,折算为旷课1天,旷课1天折合为6学时。凡在实习期间有旷课情况的学生,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旷课不超过一周(≤42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42学时,< 84学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84学时)或累计达到三周(≥126学时)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和实习单位教学、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伪造、涂改病程记录及各项通知单,或私开诊断书、休假证明书的;
(四)由于不负责或逃岗、离岗,造成严重医疗差错、工作事故或损失者;
(五)盗窃患者药品或实践教学基地药品、器材等;
(六)被实习单位要求退回学校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院系须根据本办法之要求,结合专业实际,制定各自的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