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2021-09-24 11:39 (阅读:)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资金委托校外方对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维修”,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故障修复、按保养规程进行的维护保养、大修等。

第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应以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目标,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修旧利废”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管理体制及机构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二级维修维护管理体制。设备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统筹与归口管理,并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的职责范围:

(一)设备处职责:

1.受理各使用单位提交的维修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及验收工作。

2.建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档案,负责指导、监督全校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检查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3.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和仪器设备检测、维护计划,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统计制度。

(二)使用部门职责

1.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2.要求部门人员按设备操作手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保养维修制度;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仪器设备维持良好工况,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3.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及时清理、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仪器应有的性能和精度。

4.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应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注意防火、防盗、防尘、防震、防磁、防腐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

5.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使用状况、检测维修的建档登记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维修经费

第六条 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总值安排一定的仪器设备维护和维修经费,由设备处安排使用。

第七条 属于教学科研实验与社会服务创收双重性质的仪器设备维修,根据创收情况,使用单位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比例维修维护费用。

第八条 属于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使用者负责,费用自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因技术落后、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费过高(超过仪器原值50%以上)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按仪器设备相关报废程序办理。

第十条 属于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故障,由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负责免费维修。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自行外修的,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第四章维修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正常耗损或发生故障由使用部门在设

备处设备物资管理平台上提交维修申请。

第十三条 设备处安排人员核实仪器设备的耗损原因和损坏情况,对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作出认定,商定维修方案,估算维修经费。

第十四条 预估维修费用低于1万元的,经二级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设备处根据情况安排维修。

第十五条 预估维修费用超过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应组织至少一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经二级单位领导签字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设备处。

第十六条 预估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应组织至少2名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评估论证通过的,须填写《遵义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审批表》,经二级单位领导、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处在与使用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确认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由设备处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共同论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维修费超过5万元(含)的,报校长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维修验收及报账

第十八条 维修完成后,须通过验收方可办理财务报账。验收人员应对照合同(根据学校采购有关规定可免签合同的需提供维修服务清单),勘查维修完成情况和质量,给出验收结论,建立维修档案。

第十九条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在设备物资管理平台提交《遵义医科大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

第二十条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使用单位应组织不少于1名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进行验收并报二级单位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实际支出维修费在5万元(含)以上的,使用单位应组织不少于2名相关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验收并报二级单位领导审批,设备处安排人员参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设备维修所更换的配件,由使用部门统一上交设备处留存、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账工作,由设备处审核完成。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珠海校区根据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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