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自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实验教学的管理经验,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实验教学大纲须由教研室或实验室编写及论证,经所在院(系)教学指导委员论证后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和教务处初审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分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每学期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书、实验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各教研室(实验室)认真填写教学任务书,并按规定时间报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和教务处。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各院(系)将按实验课教学进度表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停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分组进行,根据实验条件安排分组人数,要确保学生能独立操作。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九条 实验课程按形式和内容一般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四种。
1.演示性实验:学生通过观看教师的示范性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加深理解。
2.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按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在教师指导下完成,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处理实验数据,撰写实验报告。
3.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的实验。
4.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它一般是在学生经过了常规基本实验训练以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设计性实验可分为三种形式:
(1)教师定题目和方案,学生自定实验步骤、自选(或自行设计、制作)仪器设备并独立完成;
(2)教师定题目,学生自定整个实验方案,独立完成实验;
(3)学生自定题目,并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完成实验的全过程。
凡实验课程都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开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实验过程中,要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验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第十条 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步骤和方法、实验注意事项、思考题、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应包括对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的变化作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集体备课,规范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相关要求认真备课,开展预实验,并书写教案和讲稿。每次实验课之前,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情况,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验用材料和工具等。每学期末制定下学期实验材料、试剂药品采购计划,并提交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及设备处审核,以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和实验课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新上岗或首开展实验课教学的指导教师必须经过试讲、预实验阶段。试讲前要提供教案、讲稿、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组织试讲并审查认可后,方可独立指导实验。
研究生带教实施二级试讲制度,即教研室(实验室)内试讲与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抽查相结合的制度。教研室在研究生上课前一周完成其试讲工作,后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组织督导组进行督导听课,不合格者经再次督导合格后方能继续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提前将实验安排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第十四条 本科生入学后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时,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暂停其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向学生阐明实验原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实验教学要求。实验示范操作要熟练、规范,正确把握时机,确保实验教学效果和实验安全。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要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进行中,实验指导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要经常巡视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原始记录签字。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依据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凡未经实验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按未参加本次实验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中,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纪律,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中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开始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必须书写实验报告。验证性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获得的数据、分析和结论;设计性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方案(含计算过程)、实验测试数据、结果分析和结论;综合性实验报告应包含实验目的、实验要求、调研情况、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测试数据、结果分析和结论、参考文献,附录中还应包括计算过程、设计图纸、计算程序等与综合实验相关的材料。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 要更新教育观念,根据学科发展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将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成果、新技术引进实验教学中。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实验课都应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并逐年提高其在实验课中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应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应为学生提供课外开放实验的条件、指导教师,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际动手能力创造条件。
第四章学生实验要求
第二十三条 遵守纪律。进入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实验预习。实验前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实验要求、内容及相关知识和步骤;对设计性实验要事先设计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实验记录。学生应备有实验记录本,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实事求是地做好原始记录,作为撰写实验报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报告:
1.学生需按教学要求独立撰写并按时上交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过程、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
3.实验报告要做到文理通顺、字迹工整、图表规范、分析认真、讨论深刻。
第五章实验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实验课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习惯、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独立开课的实验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八条 实验课堂表现考核。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实验习惯,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研态度,特规定在实验课成绩中加入实验习惯分。实验习惯分占每次实验课成绩的10%(满分按照100分记录,基本分90分)。实验习惯考核原则标准如下:
1. 实验课迟到或早退者,扣除10分;
2. 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动物死亡或仪器严重损坏的扣除10分;
3.实验操作错误,经教师指导后仍不能改正的,扣除20分;
4.实验课程中,有接打手机等与实验无关的行为者,扣除10分;
5.不能熟练进行实验操作或不能正确使用各种主要仪器者,扣除10分。
6.不参加卫生值日者扣除10分,卫生值日不认真者,扣除5分。
7.旷课者(无医生证明或无年级老师证明未能参加实验者,均按旷课处理),该次课程成绩计“0”分,在打分栏中注明旷课;
8.旷课累加三次或三次以上者(累加:是指轮换实验室的旷课累加次数或在同一实验室的旷课累加次数),实验总评成绩计“0”分;
9. 实验课中表现优秀者,酌情予以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或教研室(实验室)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门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细则。实验课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比例来确定。
第三十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考核成绩有关规定及时报送。
第六章实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中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管理干部须重视实验教学检查,包括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各院(系)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等,要经常深入实验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检查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同时确定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依据有关课程建设工作水平评估的文件执行。
第七章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
3.实验项目的设立与更新;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 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8.实验课程的信息化建设(包括虚拟仿真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各教研室(实验室)要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探索。
第八章实验教学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实验课,并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本专业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掌握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
第三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努力掌握新的实验技能及仪器维修保养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各实验室每年应向所在院(系)提出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由院(系)批准后,报教师工作部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
第四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对在教学准备、实施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或失误,以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根据学校教学事故有关文件处理。
第九章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工作人员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并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发挥其在实验教学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根据学校档案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章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领导和各院(系)负责人领导下,由实验室负责组织进行。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分别协助分管校领导和各院(系)负责人组织实验教学开展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实验教学管理中心、教务处、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协助分管校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实验教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院(系)负责人职责:
1.组织制定、编写、审查本院(系)各专业各层次各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2.组织本院(系)实验教学环节的实施,主持各门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价、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和经验交流、实验教学考评、推优工作;
3.主持本院(系)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
4.负责本院(系)实验室工作人员培养、进修对象的确定,负责组织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5.主持本院(系)各实验室的建设工作,审查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材料购置方案;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根据培养方案审查本实验室学期开课计划、主持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工作;
2.确定每学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名单,核算实验室工作量,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质量;
3. 组织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检查与评价,主持本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4.组织本实验室的建设,负责拟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室工作计划;
5.负责组织对本实验室所开实验课程的成绩考核工作;
6.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拟定培养、进修计划;
7.组织专人完成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年度上报工作。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范由实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实验教学工作规范》(遵医院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