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21-09-24 12:20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贵州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6〕98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规范项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校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业模拟和创业实践等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训练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珠海校区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团委、科技处、设备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各院(部)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成员由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和部分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工作组负责研究审定本院(部)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工作规划、条件提供、导师配备、遴选申报等。

第四条 全校各级各类实验教学中心、科研实验室需对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及实验设备。学生初次进入实验室时,应组织安排其项目指导教师或其他专门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入室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室有权责令其暂停实验,离开实验室。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按照“统一组织、鼓励创新、强化过程、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每年以项目形式立项实施,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参与本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创业实践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有浓厚兴趣,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开展项目。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须配备1名指导教师,每名指导老师每年度最多指导1个项目组。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初级职称人员不能独立担任指导教师,应配备高级职称人员作为第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热衷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科研和组织协调能力,须围绕项目技术理论、方案设计、技术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第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范围包括理论与技术研究、发明创造、制作与创作设计以及其他具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申报的项目应以解决科学、技术、生产、生活和社会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和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目标明确、思想新颖、技术先进、创新性强、方法合理。常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以及学生的毕业设计或课题不得作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立项。每个实验项目实施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按照学生自愿申请、院(部)系遴选推荐、专家论证评审及学校择优资助的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均可自愿申报。项目负责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其中三年级仅限于五年制专业和药学相关专业学生,无补考科目;每个项目团队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团队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每名学生每年度只能主持或参与1个项目。项目组在认真讨论后,按要求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系。

2.教研室或实验室推荐。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或实验室根据项目需求对实验室条件进行评估,确保该项目可实施。

3. 院(部)系推荐。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系要及时组织专家,对本院(部)系申报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在规定时间内,本着“择优、限额”原则将申请书审批完毕后,由院(部)系填报汇总表(包括人数、学号、姓名以及计划指导时间、计划内容等)连同申请书(一式三份)一并交教务处。

4. 评审立项。学校教务处每年9月集中受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院(部)系推荐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组需对申报课题进行5-8分钟PPT汇报,专家根据汇报情况,结合申请书内容,按照评审指标体系予以评分。学校以分数排名限额确立资助项目,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通过复审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利用业余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工作。项目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中期检查。院(部)系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记录、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等。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报教务处。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暂停其使用项目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研究内容、参与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系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1.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因故确实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项目的,由所在院(部)系项目工作组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项目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是否变更,并将结果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2.指导教师变更。指导教师因故短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应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因故长期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院(部)系提出变更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对情况特殊,按原计划实施确有重大困难的项目,经指导教师认可、院(部)系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对研究内容作适当调整。

4.项目结题时间变更。立项项目应按期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字、院(部)系审核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凡是延期项目不得参与项目评优,该项目指导老师或学生不得参与当年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所有项目均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十一条 成果管理。

1. 成果归属。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均应注明“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遵义医科大学。否则,不得使用本项目经费报销,不得作为本项目成果认定。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料需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经费使用记录、结题验收报告、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教务处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院(部)系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院(部)系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四年后由指导老师保存。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3.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声誉或财产损失的或无故不完成项目的,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发放。对批准立项的“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难易程度及项目类型给予经费支持,发放“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本”。

2. 经费使用。项目经费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专款专用。经费开支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以及相关调研、交通费等。原则上不允许购买1000元以上的设备,如确因实验需要且学校没有的,需提交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购买;所有超过1000元的设备均需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由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或实验室管理。经费使用结构要合理,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和与本项目实验研究无关的支出;指导教师不得将该项目经费用于其它项目,学校和院(部)系不得从中提留管理费。

3. 审核报销。经费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经办、指导教师验收,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项目经费用于学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或其他成果时,须注明“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表,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与院(部)系验收。

1.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指导教师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遵义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与项目成果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院(部)系验收。

2. 院(部)系验收。项目所在院(部)系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另行申请院(部)系验收;验收通过的,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教务处参加学校项目鉴定验收。

3.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院(部)系验收不予通过:

(1)结题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第十四条 复核与评定。

1.材料复核。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系验收通过的项目材料进行核实。

2. 答辩鉴定。复核通过的项目,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组答辩鉴定,答辩方式由专家组决定,答辩内容主要是项目取得的成果以及在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收获。专家组重点考核学生在完成项目过程中接受创新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情况,并审查、鉴定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与水平。

3.结论评定。综合专家组审阅材料情况、指导教师意见、项目所在院(部)系验收情况和答辩鉴定情况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作出验收结论。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指导完成项目给予课时或工作量认定,但该课时不计发课时津贴,仅作为晋升职称或聘期考核使用,具体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参与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学分认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院(部)系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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