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c遵义医科大学家校联系制度(试行)
2021-09-24 12:38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和激励其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中没有出现补(重)考科目、上学年所学科目成绩平均分原则应达85(含85 )分以上,德育分应达90(含90)分以上,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及其他资助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上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当年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名单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核表》《贵州省高等学校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公示材料、评审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12月进行总结,并将评选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奖学金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奖学金发放标准,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遵医校办发〔2020〕5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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