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0﹞9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德、智、体综合积分75分以上,德育90分以上,无重(补)考;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七)上学年受助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取消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未受助、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贫困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对各院(系)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出当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资助中心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复。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发放工作结束,资助中心于每年l2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原《遵义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遵医院发〔2007〕2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