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形成全校关心教学、支持教学、参与教学的良好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 各院(系)、教研室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制定每学期(学年)听课计划。
第二章 学习性听课制度
第三条 听课人员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中级职称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教师)。第四条 听课量
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及助教,在本课程有课期间必须随堂听课,参加所有学习性听课(包括理论和实践)。讲师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五条 听课要求
听课重点为本教研室高级职称教师所授本科课程,听课教师需作好听课笔记(遵义医科大学教师听课记录本)。新参加工作教师除完成本课程听课工作外,还需完成2-3门相关课程听课任务,并参加该课程期末学生考试,考试成绩由教研室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学习性听课的管理主要由各教研室负责,主要负责学习性听课的安排与指导,听课笔记等相关资料的存档与保管,每学期最后一周,撰写学习性听课工作总结,各院(系)汇总备份存档,同时交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存档。
第三章 指导性听课及同行听课制度
第七条 听课人员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
第八条 听课量
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九条 听课要求
指导性听课主要是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中青年教师的授课水平,提高授课质量。听课对象主要是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教师,听课可随机安排。
同行听课由教研室安排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本教研室教师(含实验、实习教师)进行听课,原则上每学年上课教师都要安排同行听课。
听课教师需作好听课笔记(遵义医科大学教师听课记录本),每次听完课后,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提出指导性评价意见。
第十条 组织管理
指导性听课的管理主要由各教研室负责,主要负责指导性听课的安排与指导,听课笔记等相关资料的存档与保管,每学期的最后一周,撰写指导性听课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与汇总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属院(系)备份存档,同时报送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存档。
第四章 检查性听课制度
第十一条 检查性听课包括学校三级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专家听课。
第十二条 学校三级领导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及附属医院校(院)级党政领导;
2.各教学院(系)、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副处级以上干部;
3.各院(系)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务科或办公室正(副)科长、教学秘书,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中心各科室正(副)科长。
(二)听课量
每学期不少于6学时。
(三)听课时间
听课领导可根据教务处课程表,任意选择听课时间和对象。
(四)组织管理
1.意见反馈
(1)学校及附属医院校(院)级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听课意见,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反馈,并追踪督察。
(2)各院(系)正(副)院长(主任)、教学管理科、办公室正(副)科长、教学秘书由教务科或办公室反馈,并追踪督察。
(3)各教研室正(副)主任的听课意见由其本人负责反馈,并指导授课教师,追踪督察。
2.各部门于学期结束前,将本部门听课计划、听课记录和总结以书面形式交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
3.听课记录存档
每学期期末收取《遵义医科大学三级领导听课记录册》,按以下要求存档:
(1)学校及附属医院校(院)级党政领导、各职能部门听课记录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保存;
(2)各院(系)正(副)院长(主任)、教学管理科、办公室正(副)科长或院系教学秘书的听课记录由各院(系)教学管理科或办公室保存;
(3)各教研室正(副)主任、秘书的听课记录由教研室保存。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
遵义医科大学教学专家督导组全体专家。
(二)听课量
每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开始,每周安排3-4次。
(三)听课要求
督导组专家听课后,作听课记录,并根据学校各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打分,填写评分表。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每周组织一次督导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包括督导组专家、上周被听课教师及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上周被听课教师进行意见反馈,同时总结本周督导听课情况,各督导组专家成员要作好听课笔记。
督导组应对每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定性、定量评价的书面报告。
(四)组织管理
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主要负责督导工作相关文件的制定、听课安排、各类听课评分标准的制定、督导组总结会议的组织安排、督导专家听课记录本的收集与存档、年度听课情况总结、课堂教学优秀教师的评选及其他各种督导工作材料的存档与管理。专家督导组将利用2-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对所有教师的听课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育教学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医学院听课制度(2016年修订)》(遵医院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