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

遵义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09-09 17:3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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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工作需要,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学校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9号)和《遵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遵财行〔2014〕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遵义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遵义市城区包括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在遵义市各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

 第二章 费用预算及审批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实行分项计算,采用总额包干和据实报销相结合的办法,不能调剂使用。

第六条 出差审批权限:校领导出差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外出参加会议的差旅费报销须提供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无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的不予以报销。

第三章  差旅费用开支标准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四级以上员工)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与厅级领导乘坐同级别交通工具。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凭据报销。相关人员在订票后发生退票行为,应书面写明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经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重复报销。

(五)凡乘本单位交通工具出差或参加会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和其它交通费用。

住 宿 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凭据报销住宿费。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员工出差住宿列支标准

职务级别

住宿标准(/)

省内

省外

1、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四级以上员工)

450.00 

执行遵义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

2、其他人员

300.00 

(二)出差人员房间住宿标准: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三)出差人员由其他公司、单位招待住宿或无正规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执行遵义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其它地区100元/天 ,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乘坐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公务车出差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补助。

(二)出差人员自行乘车到遵义市外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在遵义各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在80元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工作地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以会议通知为准)和外派工作的差旅费。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在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会议的,会议期间以及路途当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省内外实习学生带教、党校学习、派驻外地工作(如:挂职锻炼、党建扶贫、“西部之光”、扶贫支教等),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按5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40元/人·天办理(其中出差地在遵义市各县(市)的,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其余地区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员工派驻外地工作,应履行外地工作报备手续,需经部门主管和校级领导批准。长期驻外地工作员工,原则上给与7天,最高不超过10天用于租赁住房,安顿下来即开展正式工作,租赁住房费用由部门领导签字报销,租赁住房期间住宿费凭租赁合同、收据并请审计处签字后报销。

第二十条 长期驻外工作人员,租赁住房未定期间与因工作需要到驻点以外的地区(如回原单位)办事差旅补助按正常出差补助给予报销。

第五章 工作调动及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作调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随同调动且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各调入单位按相应规定报销一次。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人员调动,非就业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的搬迁旅费(指交通费、住宿费、家具托运费),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按被调动人员标准),由工作人员调入单位统一报销一次。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费用借款与报销

    第二十五条 有出差任务需办理借款的,须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按借款申请单上的内容要求详细填列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借款部门、借款人及表中各项,并按照预算经费审批权限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任务完成,应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附上交通、住宿发票等原始凭证,携带借款单,按第六条、第七条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除至年末最后一日出差任务尚未完成以外,原则上所有差旅费报销均不得跨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与出差任务无关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接受使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等。

第二十八条 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产生的费用自理,因私的退票费、行李运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九条 在本地城区(包括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内的公务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比赛、实验、开会等外出活动,所发生费用在预算批复范围内据实报销,不享受本差旅费规定的补助。

第三十一条 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原计划天数,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科研课题差旅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同时院字(2011)第19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遵义市级党政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出差目的地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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