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对2012年《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
2013年6月27日
抄 送: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科研兴校”战略,进一步吸引、遴选和造就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要同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坚持“科学评价、按需引进、适度超前、择优录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科研平台和特色专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加强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科研教学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质量。
第三条要创新人才引进观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校情的人才管理模式,用好高层次人才,通过固定编制和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加强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各院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科学规划,创造条件,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营造良好的环境,各院系主要负责人是人才引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其列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是指学校因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急需,从国内外吸引到我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
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专家学者和全日制双证博士。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引进范围
(一)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研究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基金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者(均为前2位);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获奖人。
(三)第三层次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第四层次人才:全日制脱产双证博士。
第七条引进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善于合作。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与影响力,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
(三)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的能力,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及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能带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六)年龄要求: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人才年龄不限;第三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第四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于教学科研工作急需人才或新专业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引进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及时提出本部门的引进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提交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后,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考察。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人才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专家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三)签订合同。人事处代表学校与高层次人才签订有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需面议的,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五)拟应聘我校的高层次人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反映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论著目录及学术论文检索号(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学术论文目录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年卷〈期〉等)。
2.重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以及重要社会学术团体兼职情况。
3.已完成的和在研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等)、经费总额、研究意义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
应聘者提交的以上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三章 引进人才职责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
高层次人才在完成学校聘期考核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相应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校中心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所接触的各种涉密文件、资料及科研实验数据等信息,均属我校科研机密,高层次人才有对其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高层次人才以我校为依托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四章 引进人才待遇和形式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经费、住房补贴等费用。
第十三条引进人才待遇
(一)人才引进费(以下为税后金额)
第一层次人才:120万
第二层次人才:80万
第三层次人才:40万
第四层次人才:20万
第一、二层次人才到校工作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即兑现引进待遇;第三、四层次人才正式到校工作后,与学校签订首聘期为一年的工作合同,即可兑现人才引进费的1/4。一年后通过试用期考核,计发人才引进费的1/4,余下的1/2根据《遵义医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0〕22号)第十八条博士业绩考核相关要求,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兑现。
(二)科研支持
根据引进人才到校后申报科研课题的情况,学校提供科研启动基金;同时创造条件,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相应的科研平台。
(三)住房待遇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均提供新蒲校区专家楼或博士楼住房一套,以高层次人才身份在学校服务满八年后产权归高层次人才。其中第一层次人才180-200平米;第二层次人才150-160平米;第三、四层次人才120平米。如学校暂无房源,按1000元/人/月发放房租补贴。
(四)工资待遇
根据国家、省及学校的相关政策,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工资待遇,没有工作经历的博士,可直接享受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七级)待遇,但需在工作2年内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副高任职资格的,改为享受专业技术十级待遇。
(五)办公设备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备笔记本电脑一台,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六)配偶工作安排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是在非本市工作或无工作的,学校协助推荐相应工作。本科以上学历的,可通过面试、考察等形式招录;大专及以下学历,愿意到校从事工勤岗位工作的,可按程序报批安置到校相关工勤岗位。具体要求与博士到校工作时上级政策保持一致。
2.夫妻双方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时,只享受标准较高一方的相应专家楼或博士楼住房待遇,但在发放两人相应人才引进费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住房补助10万元。
(七)路费报销
到校参加面试并被录用的高层次人才,学校承担其往返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形式
我校在充分尊重人才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和我校签署聘用合同并提供相关材料后,学校将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并办理编制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职工脱产攻读全日制双证博士,学校不再计发工资,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每年向学校借款3万元(总借款不得超过10万元),回校工作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层次人员相应条款,根据《遵义医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0〕22号)第十八条博士业绩考核相关要求,对考核合格者补足20万元人才引进费差额。
学校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并获得学历学位双证,参照《遵义医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0〕22号)第十八条博士业绩考核相关要求,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只获学位或学历证书者,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奖励3万元,均不享受新蒲校区专家楼或博士楼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全校各院系、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的人才要做到政策到位、关心到位、服务到位,使引进的人才能尽快发挥作用。要建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机制,确保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对于各院系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院系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随时组织考核并向上级报批;对于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各部门应配合安排好工作。
第十八条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均实行聘用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任期限等具体事宜。聘期满后不再聘用的应解除聘用合同。若需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若有违约,按合同办理。
第十九条根据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签订的合同,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高层次人才所在部门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估,并对通过考核的各高层次人才兑现相应待遇;对不能履行职责、未通过考核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了解高层次人才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考核工作,并建立专门人才考核评估档案。
第二十条第四层次人才考核办法按照《遵义医学院人才培养管理办法》(遵医院办发〔2010〕22号)第十八条“博士业绩考核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其他层次人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原《遵义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遵医院发〔2012〕10号)文件自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实施办法(修订)》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校职工脱产攻读博士期间(规定学制内)要安心学习,不再中途回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回来工作的,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附属医院、附属口腔医院遵照执行本实施办法,珠海校区、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