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

关于开展2014年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硕士点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
2014-04-01 11:13 (阅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4年我校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硕士点自主设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已列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至少三个)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2.拟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硕士点,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硕士学位授权。

3.拟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须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学校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的设置与发展。

4. 学位授予单位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或交叉学科硕士点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二)工作程序

1.有关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填写申报材料(论证方案、学科简况表等,格式见附件),拟自主设置的学科代码由研究生院统一编写。相关申报材料于4月21日前提交给学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拟设置学科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后,于4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和评审意见整理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科。

3. 研究生院组织校内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汇报答辩。如校内评审通过,各有关二级学院(系)于5月5日前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方案进行评议。

4. 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将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5.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将相关学科申报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二级学科的决定,并将增设的二级学科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 本年度拟开展自主设置工作的单位,务必认真进行调研和材料撰写工作,必须将“学科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建设规划”等四个方面论述清楚,避免出现仓促应付、拼凑材料等情况。

2. 各申报单位在凝练学科方向或对本单位(或学校)内人员进行组合时,必须保证已形成2-4个较稳定的学术方向与队伍,编入学科方向的人员必须在科研项目、经费、成果及职称等方面达到相应条件要求,且尽量避免人员在不同学科内交叉重复使用的情况。

3. 各申报单位务必按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特别是按要求完成外请专家联系、论证会务安排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相关工作咨询。

未尽事宜,请与研究生院联系,联系电话:8609629。

附件一: 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申报材料

附件二: 自主设置交叉学科申报材料

附件三: 教育部相关文件

研究生院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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