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学科

遵义医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2014-09-09 09:45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学校学科建设的步伐,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结合当前我校学科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是指在学科建设中,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学术造诣较深,能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在本学科发展建设中有较大成就,并以其为核心而形成学术团队,能够带领、组织和协调学科团队为学科发展共同努力,在学术界享有一定声誉的杰出教师或科研人员。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驾驭学科全局的能力,对学科发展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很强的预见性,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发挥集体创造力。

第三条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学科包括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扶持学科,其他学科由教研室主任或科主任负责学科建设相关工作。一个学科点只设一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同一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不能跨资料支撑学科申报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学科主要是指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设置的二级学科及学校自主设置的目录外或交叉学科,其中内科学、外科学和口腔临床医学包含遴选为校级重点学科的三级学科。

第二章学科带头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强烈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应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第七条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博士生导师在57周岁以下。

第八条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能力强,能系统、熟练地讲授至少一门本科生主干课程和一门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学科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教学工作量要求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教学改革,教学效果优良,教学业绩显著。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应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校内外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一)近五年公开出版本学科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独著或合作完成)或国家本科规划教材(主编或参编)或省部级规划教材(担任主编、副主编或参编10万字以上)。

(二)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际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0篇以上(含10 篇)。

(三)近五年获得国家级三大科技奖励或教学成果奖1项(有个人获奖证书);或获得过省部级三大科技奖励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国家级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一发明人)。

(四)作为主持人,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且可支配的各类科研项目累计到款总额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含体育、艺术类)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2项以上(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科研经费以项目获批准时经费为依据。

第三章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

第十条学科带头人选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公正、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遴选基本条件的教研室及科室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遴选为学科带头人。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的评选程序

(一)由符合基本遴选条件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遵义医学院学科带头人申报表》,并提供近五年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实绩材料。

(二)各二级院、部、系对申请者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做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以及发展潜力的评定,择优推选,并将推荐结果和材料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三)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各二级院、部、系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按照遴选指标量化评分,根据得分高低按拟聘岗位1:2的比例确定进入复审人员名单。

(四)根据实际需要,由学校领导、资深专家及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组织进入复审环节的侯选人举行竞选答辩会,专家对侯选人进行现场质询并对答辩情况给予评定,确定学科带头人建议名单。

(五)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学科带头人建议名单进行表决(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出席者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核,然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向全校公示7天。

(六)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聘书,聘期五年。

第四章学科带头人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二条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为所在学科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各二级院、部、系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开展具体建设工作,有义务向所在二级院、部、系和学校汇报本学科建设情况,并接受上级学科建设与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科应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学科主要研究方向负责人为组员,民主商议本学科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学科带头人享有本学科建设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学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实施学科建设目标和方案。

(二)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的规定,结合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凝练出具有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学科研究方向(不少于2个),并组织本学科全体人员在研究方向下开展持续稳定的科研工作。

(三)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组织本学科全体人员共同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制定本学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

(四)负责用好上级投入的本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最大限度地建设和使用好学科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五)定期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和推荐学术团队成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的权利:

(一)全权负责组织本学科成员按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开展学科建设各项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学科成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决定本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向学校提出本学科人才引进和调动的建议等。

(二)在做好本学科工作,完成学科建设目标的情况下,享受学校下发的学科带头人津贴。

第五章学科带头人的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大力支持学科带头人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岗位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按照学科层次不同,学校给学科带头人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4万元;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3万元;

(三)扶持学科项目:2万元。

第十八条学科带头人津贴发放办法:

经遴选确定的学科带头人,第一年发放岗位津贴的五分之一,其余部分待考核合格后一并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则不再发放。

第十九条在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离岗一年以内者,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按正常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岗位津贴;因公出国一年以上或因私出国(境)半年以上者,其任职和待遇自行中止。

第二十条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任职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管理或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医疗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经学校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有不宜再担任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学科带头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对学科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任职第三年实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须提出整改措施。建设周期末,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将对所有学科带头人进行周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参与下轮学科带头人遴选的资格,所享受的相关待遇自动停止。

第二十二条五年建设周期结束后,学位与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带头人进行周期考核。对学科建设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将给予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奖励;对学科带头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达到预定的学科建设目标,没有完成上级下达的相关任务,或在各类评估工作中没有通过的,要做出撤换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凡满足第五到第八条要求的学科带头人,任职期间内在学科建设方面取得突破成绩,如申请到:新的或高一级的学位授予权;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学科基地(包括实验室、工程中心、资料中心、研究所和试验场站);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课题(自然科学单项课题1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单项课题30万元以上),可不进行第九条条件的考核,直接聘任为下一期该学科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四条根据不同的学科建设项目层次,对学科建设周期内确定不同的考核要求:

(一)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在学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3项以上(含3项);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资助4项以上;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发表论文60篇以上(含60篇),其中核心期刊40篇以上(含40篇),SCI、EI、ISTP收录5篇以上(含5篇),副主编专著(含教材)1部以上。

(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所在学科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2项以上(含2项),人文社科类学科应获得国家社科基金1项以上(含1项);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资助3项以上;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2项或经鉴定达到相应水平的科研成果的2项;发表论文40篇以上(含40篇),其中核心期刊20篇以上(含20篇),SCI、EI、ISTP收录3篇以上(含3篇),参编专著(含教材)2部以上。

(三)扶持学科项目:所在学科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资助2项以上(含2项);获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或经鉴定达到相应水平的科研成果的2项;发表论文20篇以上(含20篇),其中核心期刊10篇以上(含10篇)。

第二十七条自然科学类学科带头人个人在任期内获得国家级课题资助1项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带头人个人在任期内获得省部级课题资助1项以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年度建设情况对建设成绩显著的学科团队进行适当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学科建设项目类型分档,每档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对学科建设考核成绩处在末位的学科,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连续两年考核成绩在末位的学科,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学科奖励由学科带头人负责使用,可用于学科建设日常经费或奖励对学科建设有贡献的个人,任何个人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总奖励的20%。学科奖励使用方案应报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二级院部系负责人和所属学科建设项目学科带头人的关系:

(一)二级院、部、系行政负责人负责所辖一级学科的建设规划、学科评估、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等事宜,对所属二级学科有指导、监督、协调的权力。

(二)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项目的建设规划、学科评估、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条件建设、人才培养等事宜,同时要服从一级学科整体发展的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学科的联系,促进学科整体协调发展。

(三)如果指定申报学科暂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由指定学科所在教研室或科室的负责人代行学科带头人职责,但不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所指专著、教材、译著、大型工具书、论文及研究成果,其署名单位应有遵义医学院。论文仅统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并且作者单位署名为遵义医学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经费是获得资助的科研经费和教改经费,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指的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学校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遵义医学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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