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

遵义医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2009-09-04 11:24 (阅读:)

遵医院发〔2007〕108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进一步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鼓励在教学活动中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推广教学成果,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做好我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对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包括:

1.加强和改进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成果。

2.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3.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可申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四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定周期为每4年一次。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校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五条 省级、国家级的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工作,原则上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推荐,具体工作办法由学校另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成果奖励范围

1.凡我校从事全日制本科、专科、研究生教育及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均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

2.在同等条件下,教学第一线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可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部门),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组织机构

教学成果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教务处具体负责实施。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修订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实施办法。

2.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3.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和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1.评审校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2.推荐省、国家级项目。

3.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成果评审与公示

1.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申请不分配指标,经各二级学院(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成果均可申请学校教学成果奖。只有获得学校奖励的成果,才有资格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组织成立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和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

3.学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程序如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教研室提出推荐意见,经各二级学院(部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汇总(填写《遵义医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后报送教务处,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审出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再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贵州省教学成果奖及国家教学成果奖。

4.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遵义医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五份),反映该成果的总结(一式五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如为课件,须提供光盘。

5.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6.获得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将予以公示,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之后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并有本人的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保密,对诬告者追究责任。对有异议的成果,学校将进行核查,学校获奖项目异议期为15天。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学校获奖项目异议期结束后30天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该项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成果奖励

1.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荣誉证书和奖金,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奖金数额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奖金数额由学校预留5%作为管理与评审经费。

2.获奖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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