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医教发〔200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更有效地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参与教学改革实践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使我院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管理工作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对教改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组织校级教改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与实施工作,组织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工作。
第三条 学校将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为教学改革研究创造良好的条件,学校、各教学单位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教学改革立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
第四条 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的研究;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研究;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研究;学研产结合培养人才机制的研究。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和创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
第六条 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软件的研究与改革,包括实验实习改革与研究。
第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试题库建设。
第三章 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原则与程序
第十条 立项原则
(一) 对国家、贵州省及学校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二) 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学改革具有较大的作用;
(三) 能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
(四) 预期能取得较好的效益,研究成果具有应用和推广的价值;
(五) 项目论证充分,攻关目标明确,研究计划切实可行,研究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理,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类。国家级、省级的推荐教改立项项目原则上从校级教改立项项目中产生。
第十二条 校级校改立项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对有潜力能创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积极扶持,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教学改革项目每1-2年立项一次。
第十四条 立项审批程序
(一) 学校教务处下发组织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文件;
(二) 教师、教学管理和辅助人员自愿申报,并按要求填写《遵义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申请书》;
(三) 《教改立项项目申请书》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如期报教务处;
(四) 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形成书面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五) 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并行文公布。
(六)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课题负责人,按照规定签订《遵义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协议书》。
第四章 教改资助经费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所有教改立项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教改立项项目的研究、管理工作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所在部门应加强对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指导和经费开支的监督,帮助项目负责人制定好研究实施计划,并提供研究所需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按照各课题进度确定其中期检查时间。中期检查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相关材料,填写《遵义医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计划中期检查表》。教务处要对照立项协议书,对每项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进展情况不好的课题,教务处可酌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调整、延长、暂停、中止或撤销等)。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调离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所属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并及时报告学校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改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左右,教改项目一经立项,平均资助经费0.8万元左右的,学院预留资助经费总额的5%,用于项目中期检查和终结验收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教改经费由教务处管理、监督使用,使用教改经费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手续。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教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①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办公用品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②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举办的会议费。③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须的调研差旅费。④与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⑤成果鉴定费。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发放工资、奖金,以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项目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教务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 教改立项项目结题报告书。报告书格式不拘,要求观点明确,事实充分,文字简明扼要。内容应包括:
(1)改革的背景、思路和项目研究、实践的情况;
(2)项目主要成果简介;
(3)项目研究与实践的自我评价;
(4)项目推广价值及进一步研究、实践的思路等。
(二) 结题验收登记表。结题验收登记表是用以反映项目成果的简明统计表。
(三) 经过编目的成果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如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报告、教学软件、论文、专著、电子课件等。
第二十二条验收内容
根据项目的研究方案、进度安排和成果形式目标,对项目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对项目研究和实施的技术路线、子项目(专题)设置、研究方法选择等进行科学性和先进性评价;对项目的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改革研究成果在教学改革与实践、提高教学质量与效果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以及项目产生的效益、成果应用前景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
立项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原计划截止时间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验收的,应向教务处提交延迟验收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验收合格、成果突出、效果明显的课题,鼓励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同时,组织推荐省级、国家级教改立项项目的评选。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定,将主要从教改立项项目中推荐、评选产生。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在五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院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同时收回资助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