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3-05-09 10:45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发挥国家助学贷款的助学、教育功能,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强自立精神,提高贷款学生的还款率,根据国家、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贵州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资助办”特指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借款人特指在遵义医学院就读的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资助中心主任、财务处处长等组成。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按在校学生人数1:2500的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资助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办和贵州分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开发银行和省资助办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校内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教育工作。

(五)接受省资助办、贵州分行对资助中心上报有关材料的审核及年度考核。

(六)指导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专职辅导员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立后报资助中心备案,在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院(系)办理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资助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诚信教育,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到、逾期助学贷款本息。责任到人,谁管学生谁负责,直至贷款清收完,以保证学校风险补偿金的回收。

(四)收集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供贷款学生的学习、工作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等工作。

(五)及时完成学校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资助中心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七条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包括采取专题讲座、座谈、咨询和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原则上全校性的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为借款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每学年不少于二期(院系负责,报资助中心备案)。学校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在借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加金融知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遵义医学院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未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省份的生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父母或监护人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和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每学期不及格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含150元)。

(六)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原则上应贷尽贷,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二)贷款期限根据贵州分行的系统要求确定。

(三)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继续攻读学位的须办理展期手续,毕业后再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申请及审查程序:

(一)学生凭《贵州省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学生本人和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院(系)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二)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5天,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统计汇总按要求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贵州省公办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院(系)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学生证及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无身份证则须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等复印件。

(四)院(系)资助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

(一)资助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办和贵州分行进行审批。不合格的材料由资助中心退还各院(系),不予补办。学生因资料不全或院(系)审核不细导致未能获得贷款,由院(系)解决学生的资助问题。

(二)贵州分行完成审批工作,通知省资助办,贵州分行委托资助中心据此与已批准的申请贷款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三)贵州分行按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省资助办在贵州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资助中心通过代理银行完成贷款发放。

(四)学费、住宿费由代理银行按资助中心提供的明细清单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生活费直接划入代理银行为借款学生办理的银行卡,学生到校财务处领取学费、住宿费收据。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三条贷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资助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取消下次申请贷款的资格,并督促贷款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把贷款挪作它用。

(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

(三)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旷课,每学年累计补(重)考达5科及以上者;根据教务处文件被留级或跟班试读者。

(五)未经学校同意租房外宿;有赌博行为者。

(六)贷款学生有转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被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

注:对被停止发放贷款的学生,院(系)资助工作小组必须及时书面通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毕业确认、手续办理及偿还

第十四条院(系)应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债权人联系方式,并提交资助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五条资助工作小组将学生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六条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每月10日前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院(系)督促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利息存入其预留账户,代理行每年12月20日扣收,并将学生扣收情况告知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如未还清本金的,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若借款学生不签订《还款协议》的,资助中心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提前还清贷款的毕业生不用办理贷款学生毕业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减免根据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超过一年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一条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贵州分行、省资助办、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资助中心在每年1月末前与代理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并对本校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资助办和贵州分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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