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学院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办法(试行)
2013-04-26 10:39 (阅读:)

第一条 学校对经济特别困难和临时发生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帮助,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建立特困学生档案,各院(系)根据掌握情况征求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的意见,确定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特困学生登记表交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困难补助:

(1)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无固定收入,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者;

(2)双下岗职工、边远山区无经济收入者;

(3)父母双亡,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学生本人的最低生活标准,本人生活困难者;

(4)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但收入微薄,本人生活困难者;

(5)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生活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150元者;

2. 学生因生病、家中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学生生活临时发生困难,可视其情况对其进行临时困难补助。

3. 特困学生困难补助一学年一次;临时困难补助一般每年不超过两次。

第四条 200元(含)以下由资助中心审批,主要用于临时生活困难、因生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200元以上由资助中心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主要用于突发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对个别特殊情况,经国家助学贷款、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途径均不能完成学业者,经主管领导审批酌情减免学费。

第六条 经费来源:贫困学生资助经费。

第七条 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八条 受助者在享受学校补助的同时,须履行相应义务,自立自强,通过学校帮助和自身努力完成学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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