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2013-04-23 10:25 (阅读:)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以“助其贫困,育其精神”的指导思想和“胸怀学校,服务师生”的服务原则,积极改善校园环境,营造美好校园氛围,切实为贫困学生排忧解难;同时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学生动手、动脑、自立、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要旨。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 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 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4. 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资金及其管理使用

第四条资金来源为:

(1)按学校事业性收入划拨的贫困学生资助经费。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五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使用,由勤工办具体落实。学校财务负责核算,并协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资金专款专用,由资助中心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支出,其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2)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资助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资助中心下设勤工办,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职责为:

1. 在资助中心领导下开展助学工作,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按资助中心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3. 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 规范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秩序。

5. 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八条健全我校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库,有效践行“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贫困生”的原则,并积极主动地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使他们通过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顺利完成学业。

第九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勤工办是代表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科室,校内各部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向勤工办申请、登记,资助中心审批,并接受资助中心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未经勤工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经济困难的贫困、特困生(除兼职班主任等特殊岗位)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 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掌握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做到热情、有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声誉。

第十四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2. 有权要求勤工办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指学生参加的临时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月。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和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先填写《遵义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报勤工办批准,资助中心备案。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人数,由申请用工单位和勤工办审定。

第十七条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配套支付30%以上;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及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支付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支付”,参加助研工作的报酬从用工者的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必须统一由学校勤工办发布招聘通知,学生申请,院(系)推荐,经用人单位面试合格后统一录用。在学生上岗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勤工办备案。如使用人员变化,也应及时报勤工办备案。

第十九条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组织、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勤工办不定期地对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事先要向校勤工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允许学生在学习期间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及权益、人身安全受损时,其责任自负。其间如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安排学生岗位时,必须按录用原则聘请学生。对发放给学生的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否则将追究其用人单位责任并取消岗位。

第五章 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遵义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经费审批表》,交勤工办审核,资助中心审批。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按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的计酬标准为:

1.每小时的报酬不超过10元;

2.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一小时的按天计酬,每天不超过15元,假期每天不超过30元;

3.每月固定岗位报酬不超过300元。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所有勤工助学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七条勤工办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遵义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勤工办、用人单位均有权予以辞退。如对用人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其影响情况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所获得的各种资助和奖励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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