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学院贷学金管理办法
2013-05-08 10:45 (阅读:)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期交纳国家规定的学费和住宿费。对于因各种原因未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可申请校内无息贷学金。

二.申请贷学金的条件

1.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又未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2. 学习努力,奋发向上;

3.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贷学金额度:

1. 评定贷学金的学生比例为不超过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

2. 申请贷学金的金额为平均每人每年800元。

四.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给予贷学金:

1.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0元以上者;

2. 在校期间吸烟者;

3. 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4. 瞒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者;

5.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给予贷学金。

五. 申请贷学金程序:

1. 学生本人书面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资助中心审批;

2. 学生申请贷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抵交学费或一次性发放。

六. 贷学金偿还:

1. 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转学、退学或被开除的,应还清贷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减免,但各项累计减免不超过贷款总金额的60%。

(1)学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可按其贷总额的10%减免。毕业时如不能一次性还清的,应向学校签订《还款协议》(最长还款期限为两年),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未履行还款协议,拖延还款期限的学生,学校除追回其应还贷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应还贷款5%计收。

(2)到玉屏侗族自治县乡镇及以下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可按其贷的50%减免。

(3)到五十个贫困县(正安、务川、道真、习水、关岭、紫云、镇宁、普定、盘县、水城、六枝、印江、沿河、松桃、石阡、德江、思南、江口、威宁、纳雍、大方、织金、赫章、从江、雷山、台江、丹寨、黄平、麻江、榕江、施秉、岑巩、剑河、黎平、天柱、三穗、锦屏、荔波、三都、独山、平塘、长顺、罗甸、安龙、望谟、贞丰、兴仁、册亨、普安、晴隆)乡镇及以下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学校可按其贷的60%减免。(2)、(3)项中定向生和生源地毕业生不属减免范围。

(4)参加西部计划的毕业生须服务满一年以上经考核表现优秀者,可按到贫困县乡镇及以下就业的标准减免60%;学校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

(5)在校期间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者,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全部免还贷款。

(6)在校期间连续四年(本科五年学制)、三年(本科四年学制)或两年(专科)被评为“三好学生”者,减免贷款总额的10%,连续四、三或两年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者减免贷款总额的5%。

七.学生贷学金经费来源:

贫困生资助经费;回收的贷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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