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遵义医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3-04-12 10:26 (阅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贵州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教[2007]10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l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具备以上条件,经学校认定,根据困难程度予以考虑;

(七)上学年受助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取消当年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未受助、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的贫困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留级生和跟班试读生当年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务必真实、完整。经学校核实有弄虚作假,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将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及资助工作的开展情况、管理水平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等条件下: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残疾、单亲、城镇双下岗、城市低保户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并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申请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助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根据资助中心分配的名额自行组织评选,公示3个工作日,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资助中心汇总。

第十一条资助中心审核后,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就餐卡中。

第十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发放工作结束后,资助中心于每年l2月底前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资助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本细则由资助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校园1号路(新蒲校区)
          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201号(大连路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珠海校区)

校办电话:0851-28609388  28642444(传真)   本科生招生:0851-28205801  28204791
研究生招生:0851-28643580  成教招生:0851-28609685

官方微信

版权所有?遵义医科大学  黔ICP备06003261号-2 贵公网安备 52030002001152号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