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 理,开展失信惩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中宣部等7家单位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社科〔2019〕10号)和科技部等20家单位印发《科研诚 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的科研诚信管理。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 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 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 科研诚信建设应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失信信息来源于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五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复查申诉、 保障与监督等原则上按照科技部等20 家单位印发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进行。
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文献发表、荣誉推荐(提名)等科研活动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七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各级科技、哲学社会科学、教 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科协等部门要将 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职称评定、文献发表、学位授予等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 一票否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 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加强覆盖自 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全流程的科研诚信管理;负责建设 和管理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 学领域产生的科研失信信息进行统一记录和管理,实时归集严重 科研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以及全国科 研诚信信息系统,受理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复核或申诉。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负责收集并 推送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信息至贵州省科研诚信 信息系统,受理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科 研诚信的教育、宣传和管理,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各级各单位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应急处置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受理本系统本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举报投诉、 复核或申诉,并可对本系统本领域重大科研失信行为问题独立组织开展调查。
第十条 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事业单 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履 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 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三章 调查处理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 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负责科研诚信管理的机构,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规则,积极主动、公平、公正进行调查处置。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或造成极其恶劣社会的影响的,要及时公开调查处理结果。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或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 实施、结题等活动中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 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申请中 发现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荣誉推荐(提名) 组织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可采用自行调查或委托调查两种方式,推荐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 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调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 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 理情况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章 科研失信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分别视调查处理决定给予的处罚措施进行管理:
(一)给予被调查人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有关资格、称号,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的,记为一般失信信息;
(二)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措施的,记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对一年内产生2次以上严重失信信息,或者有迟 报、漏报、故意隐瞒不处理、不报送本单位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 为的法人单位, 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科研 诚信诫勉谈话或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其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该撤销该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给予被调查人的处理决定由省政府部门及其所 属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科 研失信信息推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处理决定由市(州)、 贵安新区及以下有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 2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宣传部门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贵安新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宣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至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
第十八条 科研失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主体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等。
第十九条 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实行失信信息记录动 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查询系统屏蔽其失信信息。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级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哲学 社会科学、科协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研诚信问题举报的专 门通道。鼓励对失信行为进行负责任的实名举报,举报不实、虚 假举报或恶意诬告的,举报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恶意诬告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科研诚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科技(知 识产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