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及《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20〕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学校所有教职工、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以遵义医科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科技处在遵义医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包括科研诚信教育、科研诚信活动记录、学术诚信档案保存、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工作。各单位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承担各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信用主体责任,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第三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七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单位、科研机构须与学校签订科研诚信责任书。科技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人才项目等工作中,须要求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科研机构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各单位、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条 各单位、科研机构要成立科研诚信督导组,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报学术委员会备案由科研诚信督导组定期抽查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原始研究数据、图表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单位、科研机构应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三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论文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及图表的真实性、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主要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发生的违反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行为准则与规范、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第十五条 一般科研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论文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利用管理、咨询、评价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在科研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
(一)贿赂或变相贿赂、有利益输送或交换的科研失信行为;
(二)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截留、私分、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以谋取私利;
(三)有组织、有预谋的科研失信行为;
(四)多次发生科研失信行为;
(五)发生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不配合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行为;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七)为达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的目的而故意虚假、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七条 对个人举报、媒体公开、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校科技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学校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原则上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失信行为的事实、客观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科技处将初步核实的举报材料责令相关单位调查。各单位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调查组,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成员,必要时调查组成员应纳入纪委监察工作人员,对被举报对象进行调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出具调查报告。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检验。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合作研究、亲属、师生或朋友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六章 惩戒措施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分别视调查处理决定给予的处罚措施进行管理:
(一)给予被调查人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 有关资格、称号,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的,记为一般失信信息;
(二)给予被调查人一定期限或永久取消相关资格处理和取消已获得的相关称号、资格处理措施的,记为严重失信信息。
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均上报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纳入贵州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其中严重失信信息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科研失信行为与获得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和职称晋升有直接相关的,学校应终止、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和职称晋升等,同时,追回有关单位给予的奖励及配套奖励。已结题验收的,追回所拨付的全部经费按原渠道返回财政,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当事人个人补齐;正在执行的,冻结项目经费,中止项目,追回所拨付的全部经费按原渠道返回财政,结余资金不足部分由当事人个人补齐;正在申报的,终止其申请资格;
(二)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1-5年,停止岗位晋级1-5年,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等资格1-5年;取消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1-5年;取消评优、评审专家资格1-5年。同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校内通报批评及科研诚信约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三)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四)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科技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永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永久取消担任各类评审专家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在调查过程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错误以及主动改正的,可从轻处理;对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决定是否接受申诉,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决定受理的,校学术委员会应组成新的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重新进行调查,形成最终认定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在正式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形成最终认定结论。处理决定于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交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同时送达相关当事人、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举报人应立即终止举报行为,对被举报人名誉和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以公开赔礼道歉等形式挽回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对于本校举报人应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依规给予处分。被举报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对于外单位举报人,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实际情况在校内网进行公开通报,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科研失信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